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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武财税〔2008〕347号
2008-07-07

武财税〔2008〕347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武财税〔2008〕347号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执行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8〕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地 区执行标准地区执行标准
武汉市/黄石市/
江岸区50市区45
江汉区50大冶市30
硚口区50阳新县25
汉阳区50十堰市/
武昌区50市区45
青山区50丹江口市25
洪山区50房县20
花山40竹山县20
其中九峰40竹溪县20
左岭40郧县20
东西湖区40郧西县20
汉南区35荆州市
蔡甸区35荆州城区45
江夏区35其中:经济开发区35
黄陂区35荆州区乡镇25
新洲区35松滋市25
东湖新技术托管地区40石首市25
开发区中心城区50洪湖市25
武汉经济技托管地区40江陵县25
术开发区中心城区50公安县25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50监利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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